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重交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1號上訴人 李廖勉 上訴人 李文華 上訴人 李文櫻 上訴人 李瑞娟 被上訴人 蔡享興 被上訴人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麒盛 訴訟代理人 劉醇宏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交上訴字第24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陳明呈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