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9號聲請人 侯椀羚
彭達 均 陳建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德忠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請提○○○鎮○○段○○○○號暨同段697建號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
三、本件依聲請人所附本票(票號WG0000000號)暨借據一紙,其債務發生日期係在民國101年11月27日,核非本件抵押權設定(即101年11月29日)後所發生,且雙方約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並不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之債務,是上開債務應不在抵押權擔保範圍內。請另行提出該債權係屬系爭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之釋明文件或提出其他債權證明文件暨債權已屆期而不獲付款之釋明文件。
四、本件抵押權原係擔保債務人對 鄭邵陽 、陳建橙、 張人豪 等人債務之清償,聲請人侯椀羚、 彭達均 主張受讓上開抵押債權,應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暨已將債權讓與事實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相對人朱德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