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0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0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088號聲請人 陳秀美 即昌威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98年度除字第108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史提爾家具股份有限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98年1月31日│64,600元│TA0000000│││公司 黃鳳琴 │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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