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19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附民字第190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張傳栗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