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26號原告 風詩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明哲 等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68,500元(依原告提出之土地面積及公告現值明細表,計算式:被告占有面積共23平方公尺×占用土地公告現值59,500元=1,368,500元),應徵裁判費14,56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具狀提出門牌號碼為新竹市○區○○里0鄰○○街000巷0弄0號、新竹市○區○○里0鄰○○街000巷0弄0號、新竹市○區○○里0鄰○○街000巷0弄0號、新竹市○區○○里0鄰○○街000巷0弄0號、新竹市○區○○里0鄰○○街000巷0弄0號之建物謄本及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即被告何明哲、 管輝生 、 林怡君 、 李宗儒 、 陳淑蓮 之最新完整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