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二七號聲明人 丁國林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駁回抗告之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七二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丁國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李英勇法官李麗玲法官蔡國在法官孫增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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