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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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曾雨明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書記官郭廷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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