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86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699號

聲請人 鄧心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汪婷婷洪碧華洪龍輝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洪龍輝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本院以聲請人提供之相對人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查詢戶政系統,系統顯示資料不存在,故有補正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5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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