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35號

聲請人AD000-A113563K

兼法定代理人AD000-A113563K-1

AD000-A113563K之父

共同送達代收人 謝孟釗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慶彥 間聲請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可知,當事人得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必須法院未於裁判中確定其訴訟費用之費用額者,始足當之。又聲請假扣押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聲請假扣押裁定事件,業據本院裁判確定,並諭知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在案。為此聲請本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云云,並提出訴訟費用計算書及收據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人確已分別預納訴訟費用即假扣押裁定聲請費共計新臺幣(下同)2,000元,並分別經本院於113年11月28日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174號裁定主文第三項及114年6月24日114年度全字第156號裁定主文第三項諭知聲請費用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是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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