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7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47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475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賴佳渝 債務人 陳奕魁 債務人 楊倩瑜
一、債務人陳奕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零柒拾肆萬叁仟零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陳奕魁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奕魁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於保證金額貳仟叁佰萬元範圍內由債務人楊倩瑜給付之。
債務人陳奕魁、楊倩瑜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4755號利息:
┌──┬─────┬───────┬──────┬─────────┐│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19,055,578│自民國109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1.41%│││元│月7日起│││├──┼─────┼───────┼──────┼─────────┤│002│877,130元│自民國109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71%││││月7日起│││├──┼─────┼───────┼──────┼─────────┤│003│810,346元│自民國109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2.07%││││月28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19,055,578│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元│月8日起││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877,130元│自民國109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月7日起││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810,346元│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月29日起││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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