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77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福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起訴狀雖列 黃美娟 為訴訟代理人,惟委任狀未經黃美娟簽名或蓋章,亦應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郭岱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