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四六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曾仁勇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九十三年三月八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二0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陳杰正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B法官~B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