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10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09號

聲請人 劉明坤

代理人 陳山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一四年度司催字二0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上開本票,經本院以一一四年度司催字二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109號

發票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 額

(新臺幣)

發 票 地

邱逸遴

105年09月29日

105年10月13日

貳佰貳拾萬元

新北市○○區○○路○段○○○號1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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