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51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菲菲選任辯護人蔡沂彤律師
徐松龍律師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9080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3月2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宋雲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