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四號
原告己○
庚○原告丙○○
乙○○甲○○戊○○ 蕭雅琪 被告丁○○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由戊○○、蕭雅琪為原告 蕭振定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一、原告蕭振定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五日死亡,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原告丙○○、乙○○及甲○○已於九十年七月十日向本院表示為原告蕭振定之承受訴訟人。
二、惟經本院向戶政機關查明戊○○、蕭雅琪亦為原告蕭振定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以證明,而戊○○、蕭雅琪及被告均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該繼承人等應即與原告己○、庚○、丙○○、乙○○及甲○○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培昌
法官黃倩玲法官黃齡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法院書記官張清秀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