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原告家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濬宸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被告東侑包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德勝 訴訟代理人 林泓均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程光儀 律師被告 王清楓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112年度原易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家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東侑包裝企業有限公司及王清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徐漢堂法官曾煒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季珈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