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5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753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宋瑞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捌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肆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柒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肆拾玖萬零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伍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