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580號債權人 蕭宇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國星 (即 謝曾玉秀 之繼承人)、 謝嘉惠 (即謝曾玉秀之繼承人)、 謝和有 (即謝曾玉秀之繼承人)、謝和平(即謝曾玉秀之繼承人)、 劉廷麾 (即謝曾玉秀之繼承人)、 劉法英 (即謝曾玉秀之繼承人)、 劉昌華 (即謝曾玉秀之繼承人)、 劉靜琪 (即謝曾玉秀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劉法台 正確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1.劉法台誤繕為 劉法治 ,請表明正確之姓名。
2.劉法英及劉靜琪似非劉法台或謝曾玉秀之繼承人,請查明更正。
3.劉法台之妻 李秀英 似應為其繼承人,請查明更正。
二、請提出 劉發斌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明其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三、請根據上列補正事項提出謝曾玉秀正確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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