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33號原告 黃妙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東明吉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1
1號),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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