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6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上列聲請人與 包美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二筆債權之繳款、欠款查詢明細。。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6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上列聲請人與 包美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二筆債權之繳款、欠款查詢明細。。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