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票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78號聲請人 陳天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碧珠 即 張智惠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確認附表序號3之本票號碼「285543」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確認附表序號2之本票發票日「101.10.18」之記載是否有
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