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76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葉紹明 債務人 王宏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零玖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153,771元93年2月2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0%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2267,131元93年10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0%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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