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3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93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相對人即債務人覺室設計有限公司
樓之11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玖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玖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9310號)債務人覺室設計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代表門號0000000000等14門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8190元,專案補償款52723元,共計新臺幣80913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謹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