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3年統裁字第15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統裁字第15號
聲請人 林上恩
上列聲請人因強制性交等罪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統一解釋法令,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
62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302號刑事判
決(下分稱系爭判決一及二),認聲請人兩次強制性交行為
分別構成二罪,就此二行為應否合為包括的一行為予以評價
,而構成接續犯,聲請統一解釋法令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
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
於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3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
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84
條第1項、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
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駁回其上
訴後,聲請人復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6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駁回其上
訴,合先敘明。
四、查系爭判決三係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作成,並已
完成送達,而聲請人遲至113年8月6日始提出聲請,
顯逾上開法定不變期間。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84條第
3項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
不受理。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張瓊文
大法官蔡宗珍
大法官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