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236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昇鴻選任辯護人趙佑全律師被告許惠玲
莊沛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67號、第500號、109年度偵字第30551號、第37605號)、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2864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辯護人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件有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而應行通常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撤銷原裁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白承育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俐婷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