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8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867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鄧日新
被   告  張哲豪
被   告  魯小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
四十五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美玲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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