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5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慧敏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駱亦豪附表: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主張於民國96年間曾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債務協商還款方案,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㈡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㈤請提出聲請人協商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自102年10月起迄今,聲請人任職何處及現每月實際所得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四、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如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等收據影本)。
五、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內房屋租賃支出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六、觀諸聲請人提出之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記載,聲請人於上開年度均有由第三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之營利收入,惟卻未見記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說明之。
七、請說明聲請人就其父母每月應支出之扶養費為若干,及其父母其餘子女與聲請人扶養費之分攤方式為何?
八、請提出聲請人之子女最近兩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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