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806號債權人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邱寶彧 債務人 葉李翠霞 (兼 李鎮廣 之繼承人)
洪秀芬 (兼李鎮廣之繼承人 李翠玉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葉李翠霞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鎮廣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洪秀芬繼承被繼承人李翠玉繼承被繼承人李鎮廣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洪秀芬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翠玉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葉李翠霞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一:113年度司促字第013806號編號應繳土地使用補償金(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計算標準0013,621元108年1月1日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00240元108年7月1日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小計3,661元附表二:113年度司促字第013806號編號應繳土地使用補償金(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計算標準0013,581元108年7月1日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0023,621元109年1月1日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0033,621元109年8月1日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0041,018元110年1月3日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小計11,841元附表三:113年度司促字第013806號編號應繳土地使用補償金(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計算標準0012,603元110年1月3日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0023,621元110年8月3日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0033,621元111年1月3日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0043,621元111年7月3日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0053,621元112年1月3日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0063,621元112年7月3日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0073,621元113年1月3日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小計24,3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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