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310號債權人亞太鐘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峰榮 上列債權人亞太鐘鈴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足勇文具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亞太鐘鈴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如無依據,則請更正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二、請提出債務人足勇文具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