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1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業據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通知書函暨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附卷可稽。而被告並無在監在押情事,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足見被告確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勇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