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2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8090539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11月24日,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稽,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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