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4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4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46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彭秉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東海事業機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大東海事業機構發支付命令,惟未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1年10月
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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