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19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號3樓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782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提供新臺幣(下同)38,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477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本案訴訟已判決相對人全部敗訴,請裁定准予發還前開擔保金等語,提出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民事判決書、確定證明書各1件(均影本)為證。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而依提存法第18條第1款至第8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亦為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所明定。查本件聲請人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96年9月3日以96年度重簡字第8208號民事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此有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等影本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於提存後,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既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前開擔保金,毋庸再聲請法院以裁定准許返還之必要,為屬欠缺保護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