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職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職字第四三號
抗告人丙○○○即乙
丁○○同
己○○同
戊○○同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應將本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三四九號、八十八年度台職字第三六號裁定正本對抗告人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