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4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孫宇婷相 對人即債務人裕喬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高銘樹相 對人即債務人 顧娜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壹仟捌佰參拾陸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後段定有明文。查債權人就同一債權前已取得本院一一一年度司票字四八九三號本票確定裁定,且依本院一一一年度重訴字第八九二號民事確定判決,債權人得持上開本票確定裁定於新臺幣肆仟參佰捌拾柒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雖兩造間協議書約定每月借款利息為新臺幣伍拾萬元(年息百分之十二.五),然債權人依上開本票確定裁定及民事確定判決既得就借款金額及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部分已取得執行名義,現債權人持協議書聲請支付命令,僅得就約定年息百分之十二.五超過年息百分之六部分計算之利息請求相對人清償,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如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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