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24號原告 莊楊枝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 律師
張鈞棟 律師被告 楊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之權利範圍599分之80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1,202元【計算式:(171.66㎡×25,000元/㎡×80/599)+(1,446㎡×25,000元/㎡×80/599)=5,401,20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1,472,654元。茲以,原告上開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73,856元(計算式:5,401,202元+1,472,654元=6,873,8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