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家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家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家補字第123號聲明人張 李靜枝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 李武順 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明人乃聲請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㈡提出聲明人張李靜枝之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應與陳報之遺產清冊上印文相符)。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昆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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