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6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62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世民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8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世民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緣 汪昀 澤前因加入張世民經營之氣功道場而結識張世民,於民國104年7月間,因同為該氣功道場之案外人 蔡宛棋 (已歿,原名 蔡蕙 如)罹患癌症,張世民以氣功強行為蔡宛棋調理致其劇烈疼痛而拒絕張世民之協助, 汪昀澤 對此表示認同,並對蔡宛棋按摩,以減輕其疼痛,張世民不滿蔡宛棋不接受其氣功治療,反而接受汪昀澤之按摩,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故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所示之Line群組(各群組人數均在25人以上),以如附表所示之暱稱,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而指摘足以毀損汪昀澤名譽之事,使該群組內之特定多數人均得閱覽上開內容,足以貶損汪昀澤之名譽。又承前誹謗之接續犯意,於104年11月30日上午7時4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2樓汪昀澤住處樓下之公眾得自由往來之1樓門口,大聲對汪昀澤之母親汪 張雪娥 說:叫你先生跟你兒子說不要纏著別人的老婆,不要亂摸等語,汪昀澤因聽聞張世民之辱罵聲乃下樓察看,並持手機錄影蒐證,張世民見狀,除以「做人不要太 豬哥 」、「一天到晚跟人家糾纏」等語繼續指摘、傳述足以毀損汪昀澤名譽之事,竟另基於傷害之犯意,動手毆打汪昀澤,致汪昀澤受有右上臂鈍挫傷、左手大拇指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汪昀澤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核前開規定之立法理由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排斥其證據能力;惟當事人如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表示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此時,法院除認該傳聞證據欠缺適當性外,自可承認其證據能力。查檢察官及被告張世民就本判決以下引用各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或表示對證據能力無意見,經審酌相關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皆認為適當,依前揭規定,均得為證據。
二、其他本判決引用資以認定事實所憑之非供述證據,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未爭執證據能力,復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理由及論罪科刑:
一、訊據被告坦承其有為上開誹謗之犯行,惟矢口否認有傷害告訴人汪昀澤之行為,辯稱:其根本沒有打告訴人,是告訴人在那裡跳來跳去才導致攝影畫面晃動,若其真的有打告訴人,怎麼可能敢叫他們叫警察來云云。經查:
㈠上開誹謗之犯行,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時均坦承
不諱,核與告訴人於警詢、偵查及證人 汪張雪娥 於偵查時之證述相符,並有Line對話內容(見105年度他字第293號卷第17至20、22至38、55、56頁反面至60頁)在卷可參。復經本院勘驗告訴人所提出之光碟片,勘驗結果顯示被告確實有對告訴人辱罵「做人不要太豬哥」、「一天到晚跟人家糾纏」等語(見本院卷第17頁)。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
㈡又告訴人於偵查中證稱:當時我在二樓聽到被告大小聲的
聲音,我就拿手機下去,他就叫我不要錄影,就衝過來打我,一開始他要搶我手機,所以打到我右手,後來汪張雪娥過來擋在我們中間,傷害如傷單所載等語,核與證人汪張雪娥於偵查中所證述:汪昀澤聽到被告在大聲,就下來要攝影,被告要搶汪昀澤手機,就打汪昀澤,因為他不讓汪昀澤拍攝,我就擋在中間,跟他說再打的話,我要報警等語相符(見上開他字卷第72、73頁)。而經勘驗告訴人所提出之光碟片,顯示告訴人對被告說:繼續啊!你打我幹什麼等語時,被告確實有往攝影者方向伸出手,並導致畫面晃動,接著告訴人與被告發生言語衝突,告訴人母親汪張雪娥在中間勸阻,之後則出現肢體衝突聲音,錄影畫面中斷,告訴人母親並以台語說「不可以這樣啊」。可證被告確實在告訴人持手機攝影時,動手對告訴人毆打,導致告訴人手機晃動而使攝影畫面晃動,並因此發出肢體衝突聲音,且導致錄影畫面中斷。再觀之卷附診斷證書(見上開他字卷第21頁),告訴人於104年11月30日9時6日即至振興醫院治療,告訴人所受之傷勢為「右上臂鈍挫傷、左手大拇指擦傷」,受傷部位均在手部;酌以上開告訴人、證人汪張雪娥所述被告係因要搶告訴人手機,而打告訴人,以及被告於偵查中自承:我用手去叫他不要攝影等語(見上開他字卷第73頁)。 益徵 被告因係見告訴人持手機攝影,而毆打告訴人手部,導致告訴人手部受有上開傷害甚明。故被告所辯未毆打告訴人云云,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同條第1項之誹謗罪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檢察官就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行為,認係構成刑法第31
0條第1項之誹謗罪,然因被告係以散布文字之方式為誹謗之行為,應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故此部分之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及於104年11月30日上午7時45分許,因不滿蔡宛棋不接受其氣功治療,反而接受汪昀澤之按摩,而多次以手機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及至告訴人住處樓下門口毀損告訴人名譽之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損害告訴人名譽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又檢察官雖未敘及被告於104年11月30日上午7時4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1樓門口,對 汪勻澤 之母親汪張雪娥說:叫你先生跟你兒子說不要纏著別人的老婆,不要亂摸等語之犯行,然因與已起訴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而為原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及誹謗罪,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再被告所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及傷害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僅因不滿蔡宛棋不接受其氣功治療,反而接受
汪昀澤之按摩,即在Line群組多次指摘、傳述足以毀損汪昀澤名譽之事,更至告訴人住處樓下誹謗及毆打告訴人,告訴人所受之傷害,及被告雖坦承誹謗部分之犯行,並當庭對告訴人道歉,然之後仍繼續於法庭上表示告訴人今天逃得過法律制裁,也逃不過良心、因果制裁,其罵告訴人豬哥是迫於無奈(見本院卷第29頁反面、第45頁),可見其根本不覺得其有錯,暨始終否認傷害犯行之態度、目前擔任覺門生命能量健康學會之負責人、高工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上開他字卷第51頁)、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之危害、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告訴人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第27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卓巧琦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第277條第1項附表:
┌──┬─────┬────┬───┬────────────────┐│編號│時間│發表之│暱稱│發表內容││││Line群組│││├──┼─────┼────┼───┼────────────────┤│1│104年10月│覺門哈拉│氣功不│「…偷偷跑到五股山上人家裡去,人│││26日10時38│同學會│求人│品人格大有問題」│││分許、12時│││「…到師姐山上家門口,就看到汪昀│││8分許│││澤那王八蛋在裡面!」│││││││├──┼─────┼────┼───┼────────────────┤│2│104年10月│六字真言│ 張豐旭 │「蔡 蕙如 …我真希望妳好好想想,照│││31日22時10│功空│0407│顧妳十多年,真的比不上一個居心不│││分許、22時│││良的汪昀澤嗎?…汪昀澤對妳有企圖│││12分許、22│││,他幫妳醫病,只會讓妳越醫病越重│││時21分許│││而已…妳病情被汪昀澤延誤…至於汪││││││昀澤,你沒出過社會,不懂人情義理││││││的人…」、││││││「在那邊發狠話…若不是考慮到蔡蕙││││││如,看我怎麼修理你這畜牲!」││││││「一個人的人格人品怎會低落到這種││││││程度…」│├──┼─────┼────┼───┼────────────────┤│3│104年11月2│同上│同上│「…"汪昀澤"…他寧願看蕙如師姐│││日17時30分│││受病苦痛苦折磨,他寧願看蕙如師姐│││許、17時51│││快死掉,態度也是非常的強硬,一個│││分許│││快40歲的人心腸是如此毒狠…」││││││「汪昀澤,你死到臨頭,報應也快到││││││了…不知悔改,還沾沾自喜,還自認││││││自己是在做善事,是在照顧幫助蕙如││││││師姐…」│├──┼─────┼────┼───┼────────────────┤│4│104年11月4│同上│同上│「…但汪昀澤心胸氣度狹窄、狠毒,│││日12時26分│││應會繼續纏著師姐不放…」│││許││││├──┼─────┼────┼───┼────────────────┤│5│104年11月5│同上│同上│「汪昀澤,你報應到了,你父母也會│││日4時9分│││受你拖累」│││許││││├──┼─────┼────┼───┼────────────────┤│6│104年11月│同上│同上│「…汪昀澤這個人極度的固執,心胸│││12日8時17│││氣度也極度的狹窄,很容易懷恨…汪│││分許、8時│││昀澤又越來越簫張,越來越惡質之下│││18分許│││!…誰知汪昀澤這跟在我身邊4年的││││││人,竟是個沒有反省能力,貪瞋痴習││││││性極度重,不知羞恥,又無可救藥,││││││極度可惡的人!…」││││││「…師姐的病情也因汪昀澤的色心,││││││偏執,傲慢,誤導,以致拖延延誤整││││││個醫療最好時機,造成蕙如師姐病況││││││越來越重!…」│├──┼─────┼────┼───┼────────────────┤│7│104年11月│同上│同上│「老師一定會把汪昀澤那王八蛋的小│││27日20時46│││牙籤割掉,太好色了…結果講到換穿│││分許│││脫…擦拭,還會吞口水!」、「興奮││││││」│├──┼─────┼────┼───┼────────────────┤│8│104年11月│同上│同上│「…汪昀澤幾乎每天早晚都會到病房│││29日13時許│││幫師姐按摩!我跟她阿姨講按甚麼摩│││、14時24分│││,明明就是在吃豆腐,按摩,按個鬼│││許│││,這個人太好色了!」││││││「想不到汪昀澤這種人不僅好色,還││││││這麼狠毒!…師姐她大女兒千萬不能││││││被汪昀澤碰到身體,如被碰到,一輩││││││子都完了!」│├──┼─────┼────┼───┼────────────────┤│9│104年11月│同上│同上│「汪昀澤若想玩女人,也叫他花錢玩│││30日6時37│││,不要一直想玩免錢的!」│││分許、6時│││「汪昀澤,…你是俗仔,比畜牲還不│││39分許、6│││如!」│││時46分許│││「汪昀澤,你也比禽獸還不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