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25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2538號
原   告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發焜
訴訟代理人  洪誠佑
被   告  林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宜蘭縣○○鎮○○路○段○○○巷○○號,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而原告起訴狀所列被
告住址之新北市○○區○○○街○○巷○○號6樓,則經郵務機
關以查無上開應送達地址之處所為由退回本院調解通知書,
此有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在卷可參,是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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