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志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志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志偉因犯強盜及恐嚇罪,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8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340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1月確定,於民國94年10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10日以法矯字第1000101961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