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04號原告 陳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成基 等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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