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9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周中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貳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按月加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周中山於99年9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41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99年9月17日起至106年9月10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三三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另自102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臺幣1000元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102年10月10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64213元整,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劉文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