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救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救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救字第338號聲請人 劉格宏 代理人 駱憶慈 律師相對人 劉春蘭
劉秋月 劉秋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對相對人劉春蘭、劉秋月、劉秋香提起給付扶養費事件,並對相對人劉秋香提起暫時處分事件,業經鈞院分別以104年度家親聲字第788號、
104年度家暫字第160號受理在案。聲請人本應於起訴時繳交訴訟費用,惟聲請人目前工作不穩定,且為低收入戶,經濟狀況確實不佳;又聲請人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為此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錢衍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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