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3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3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337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包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零玖拾柒元,及其中貳萬玖仟貳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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