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11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甘珈瑞
甘秋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甘珈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柒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1.緣債務人甘珈瑞前就讀華梵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甘秋琴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0,000元之放款借據,依借據第四條第二款約定債權人憑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於民國(下同)98學年度第一學期起至99學年度第二學期止,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236,500元,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2.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另依放款借據第六條第二款,如經轉列催收款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20(逾期六個月以上超過六個月部分)計算。
(二)詎債務人甘珈瑞自102年08月6日應繳款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貳拾壹萬伍仟柒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並於103年3月28日已轉列催收款項,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甘秋琴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11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甘珈瑞│自民國103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2.83%│││215771││月28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甘珈瑞│自民國102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5771││月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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