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理人尤筠惠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董帝博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董帝博(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董帝博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臺南○○○○○○○○函請本署檢察官向鈞院聲請該轄區居民董帝博死亡宣告。臺南○○○○○○○○於民國112年3月30日清查比對失蹤人董帝博之生活軌跡資料,失蹤人董帝博已3年來不知去向,迄今仍下落不明,現應認失蹤已滿3年,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董帝博為死亡之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第9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董帝博於109年3月30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一節,本院依職權為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112年5月25日黏貼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於本院公告處,惟本件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自得於董帝博失蹤滿法定期限後為死亡宣告。
(二)失蹤人董帝博於109年3月30日失蹤,計至112年3月30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