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6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6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68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建興 」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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