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81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司促字第 181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8173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債 務 人 葉倄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8173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0000元 葉倄彰 自民國112年0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25034元 葉倄彰 自民國112年0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89195元 葉倄彰 自民國112年0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