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11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6樓之5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97年度執聲字第1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