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仲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商務仲裁執行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仲執字第2號聲請人昇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瑞興 代理人 陳佳伶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叁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依聲請意旨記載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1萬7,459元,而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標的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應徵收聲請費用3,00
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玟君